孩子目睹家暴視為受害人
目睹家暴的孩子也是受害人,精神暴力也將受到法律的懲罰。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昨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提請審議。《辦法》的制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內,重點對上位法設定的預防教育、投訴處置、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進行補充、細化、延伸。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楊洋
散布隱私“網絡揭底”算家暴
家庭經濟控制難界定
廣東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許光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明確。制定《辦法》是解決廣東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廣東省家庭暴力案件總體呈現量大面廣、形式多、舉證難的特征。
許光提出,社會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觀念,有的職能部門對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公安機關處置家暴案件不規范,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難,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針對性地促進解決。
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廣東的《辦法》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定義有所增加: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地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包括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我們增加了包括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這些方式在上位法沒有明確,這些屬于精神暴力范疇,也是目前比較突出的一些領域。另外現在有一些通過網絡對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員進行網絡揭底,也是當前一些突出問題,所以我們把家庭暴力的精神暴力的外延進行延伸。”省人大社會委副主任委員陳永康說。
陳永康提到,在起草《辦法》時也有提出把“經濟控制”的內容納入定義中,但由于法院認為家庭經濟控制比較難界定,所以暫時還沒有吸納進來,上位法現在也沒有這一內容,但實踐中如果發現家庭經濟控制的情況還是可以關注和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五十八條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納入保護范圍。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陳永康解釋道:“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視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這一項也是我們省的創新點,也是在總結廣州在這方面一些司法實踐的經驗的基礎上,我們上升為法規。”
投訴無效求助無門?
明確“首接責任制”
現實中,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臨無處投訴和求助無門,無疑是雪上加霜。《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明確首接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
其中,第二十九條對強制報告制度進行細化補充,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三類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三類人員具體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第五十二條還規定婦聯的查處建議權,對于家庭暴力行為,婦女聯合會可以要求有關單位處置,有關單位應當處置并予以答復。
受害人可申請臨時庇護
老人孕婦孩子給予特殊保護
同時,為了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辦法(草案)》對救助予以專章規定,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機制,充實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內容。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條對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管理、申請、救助做了具體規定。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社區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婦女聯合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設立公益性的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幫助,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隱私和安全,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臨時庇護場所可以協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醫療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轉介服務。
《辦法》中還強調,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很有用
收集證據積極申請
《辦法》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條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以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人格尊嚴,責令被申請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申請人名譽;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責令被申請人遠離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相比于上位法,陳永康指出,廣東這一《辦法》增加了“禁止被申請人以侮辱、誹謗、散布隱私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人格尊嚴,責令被申請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申請人名譽”的條款,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就人格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二十四小時內核實被申請人情況,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做好記錄;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及時出警處置,并向人民法院通報。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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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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