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澳信托違法遭罰50萬 隱瞞實控股東和實控人變更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43號)顯示,2018年1月至3月,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隱瞞了公司實際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要求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存在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情節較為嚴重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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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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