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豐銀行昆明違法遭罰 辦理大額購匯業務未盡職調查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云匯檢罰〔2019〕3號)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存在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大額購匯業務未盡職展業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年第2號)第十八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附件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對其罰款10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42.64萬元人民幣,停止經營對公售匯業務半年,責令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改正違規行為。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對相關憑證或商業單據進行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循“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
(一)客戶調查: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業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二)業務受理:執行但不限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現有法規,對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了解業務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三)持續監控:及時監測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對客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問題業務:對于業務受理或后續監測中發現異常跡象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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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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