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臨泉農商行違法領四罰單 隱瞞重要事實規避監管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阜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3號、4號、5號)顯示,安徽臨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臨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簡稱“原臨泉縣聯社”)通過存放同業科目核算投資業務隱瞞重要事實,規避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阜陽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30萬元。
王景生作為原臨泉縣聯社時任副理事長(主持工作),主持聯社全面工作,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領導和管理責任;盧一運作為原臨泉縣聯社時任主任,負責主持業務經營和管理工作,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領導和管理責任;袁靜作為原臨泉縣聯社時任副主任,分管財務會計部,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中國銀保監會阜陽監管分局決定分別給予上述三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