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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霧集團公司債券曝兩宗違規 貨幣資金曾虛增近9倍

  •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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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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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6號、67號)顯示,經查,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債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錯誤和遺漏。其中,神霧集團在《公司債券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母公司貨幣資金期末余額7.17億元。檢查發現,2017年6月末,神霧集團母公司貨幣資金實際余額為7404.50萬元,披露金額較實際金額增加6.43億元,即貨幣資金虛報增加8.68倍。

二、未按時披露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及審計財務報告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神霧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神霧集團應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提高財務規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當事人吳道洪作為神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吳道洪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吳道洪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督促神霧集團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神霧集團同時是神霧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神霧環保”,300156.SZ)和神霧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ST節能”,000820.SZ)的第一大股東。截至2019年3月31日,神霧集團持有神霧環保4.16億股,持股比例為41.16%;持有*ST節能3.18億股,持股比例為49.84%。

神霧集團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公司債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錯誤和遺漏

1.神霧集團在《公司債券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母公司貨幣資金期末余額7.17億元。檢查發現,2017年6月末,神霧集團母公司貨幣資金實際余額為7404.50萬元,披露金額較實際金額增加6.43億元,增加金額占母公司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50.52億元的12.72%。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2.神霧集團在《公司債券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合計21.49億元。檢查發現,2017年末,神霧集團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實際應為31.11億元,超過神霧集團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神霧集團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金額披露錯誤,且未完整、準確披露往來占款和資金拆借的主要構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關安排,具體包括對深圳東方財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深圳市老虎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預付基金投資款4.75億元,對蘇州武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借款1.83億元,對董事長吳道洪0.58億元借款等。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時披露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及審計財務報告

神霧集團于2019年4月19日發布《關于無法按時披露公司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公告》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編制工作尚未完成,預計無法按預定時間披露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神霧集團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的情形,或者違規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形;如有,應當披露報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金額、違規擔保金額。

報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和資金拆借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合并財務報表口徑)10%的,應當披露往來占款和資金拆借的主要構成、形成原因、回款相關安排;公司相關決策程序、定價機制(關聯方往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要求執行);明確披露債券存續期內是否將繼續發生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事項,如有,應當進一步披露相關事項應履行的決策程序和持續信息披露安排。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66號

關于對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并于2019年4月—5月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債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錯誤和遺漏

1.你公司在《公司債券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母公司貨幣資金期末余額716,908,598.46元。檢查發現,2017年6月末,你公司母公司貨幣資金實際余額為74,045,043.67元,披露金額較實際金額增加642,863,554.79元,增加金額占母公司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5,052,214,395.67元的12.72%。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2.你公司在《公司債券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合計21.49億元。檢查發現,2017年末,你公司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實際應為31.11億元,超過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你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金額披露錯誤,且未完整、準確披露往來占款和資金拆借的主要構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關安排,具體包括對深圳東方財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深圳市老虎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預付基金投資款4.75億元,對蘇州武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借款1.83億元,對董事長吳道洪0.58億元借款等。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時披露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及審計財務報告

你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發布《關于無法按時披露公司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公告》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編制工作尚未完成,預計無法按預定時間披露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提高財務規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6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吳道洪)

〔2019〕67號

關于對吳道洪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吳道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霧集團或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并于2019年4月—5月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債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錯誤和遺漏

1.神霧集團在《公司債券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母公司貨幣資金余額716,908,598.46元。檢查發現,2017年6月末母公司貨幣資金實際余額為74,045,043.67元,披露金額較實際金額增加642,863,554.79元,增加金額占母公司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5,052,214,395.67元的12.72%。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2.神霧集團在《公司債券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合計21.49億元。檢查發現,2017年末,你公司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實際應為31.11億元,超過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非經營性往來占款及資金拆借金額披露錯誤,且未完整、準確披露往來占款和資金拆借的主要構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關安排,具體包括對深圳東方財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深圳市老虎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預付基金投資款4.75億元,對蘇州武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借款1.83億元,對董事長吳道洪0.58億元借款等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時披露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及審計財務報告

神霧集團于2019年4月19日發布《關于無法按時披露公司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公告》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編制工作尚未完成,預計無法按預定時間披露2018年審計財務報告及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公司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神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屬于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認真整改,督促神霧集團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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