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農商行違法收銀保監局2罰單 無錫銀行為股東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淮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淮銀保監罰決字〔2019〕13、14號)顯示,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淮安農商行”)同業資產投后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當事人陳俊對此負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淮安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該行罰款人民幣30萬元,對陳俊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淮安農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注冊資本9.08億人民幣,徐建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江蘇淮安農商行是淮安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楚州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并組建的農村商業銀行,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銀行”,600908.SH)的持股比例為16.25%。截至2019年6月30日,江蘇淮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資產為397.80億元,凈資產為26.41億元。2019年上半年實現利息凈收入5.00億元,凈利潤1.58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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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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