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豪杰戀童網站事件:兒童是“意淫無罪”嗎?
近日,微V、“創業紅人”許豪杰卷入了“戀童癖”的中,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在他被開辦的“正太”網站里,那些視頻和照片算是照片嗎?不少人認為是“打擦邊球”,看起來模棱兩可,不止一人表示,自己看了并沒覺得或者尺度大,恐怕很難認定為是在物品。即使截圖下面的某些留言非常,但是只憑網上的照片和挑逗的語言,確實也很難稱得上構成了猥褻兒童罪。
事實上,很多網友是混淆了概念,兒童產品和成年產品的評判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嚴格地來說,戀童癖和兒童愛好者(、觀賞、買賣和持有者)之間,也并不完全等同。怎么判斷是不是兒童呢?為什么兒童要受到嚴厲懲罰呢?“戀童癖”或者兒童愛好者們,如果只是在網上看看照片視頻意淫一下,為什么要呢?戀童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由于戀童癖和兒童,特別是男童性侵問題,目前在國內從法律層面到公共討論、普及都較為欠缺,下文簡單寫了一下,希望能有所幫助。
認為兒童應該被社會特殊和對待,其實常晚近的事情。兒童和兒童福利相關的很多概念和法律措施,主要在上個世紀伴隨著工業的發展、運動的興起和女性地位的提高,才慢慢成為共識——畢竟歷經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兒童被認為是戰爭最大的者之一。
今天,當我們討論中國的兒童問題,幾乎都繞不開的一個國際權威文件,即1989年的《兒童公約》。這是一份專門廣泛兒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中國是大約兩百個締約國里最早加入、同時也是決議草案的共同提案國中的一個。由于多少都有不同,兒童力度很大的美國又并未加入該條約,在討論和引用兒童性侵/兒童問題時,《兒童公約》便成為了我國語境里一個重要的參照。
《兒童公約》的第34條意義重大,除了締約國有義務對兒童進行一切形式的性(ual abuse,也被譯作“”),還提到了對兒童的性剝削(ual exploitation)也同樣應被——這個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誘或兒童/ 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明確指向了兒童,即“利用兒童進行表演/ 讓兒童充當題材”。
何謂兒童?即“以任何手段顯示兒童進行真實或模擬的性行活動,或主要為誨淫而顯示兒童性器官的制品”。(《兒童公約關于買賣兒童、兒童和兒童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按照這個定義,當年被封掉的“繽紛童年”百度貼吧,里面有很多的照片,無疑就是兒童。哪怕是出口了“正太/ 蘿莉控”這種名詞的日本,對于“兒童”也仍然有明確的定義和給出了至少三種不同的分類標準,比刑法里“猥褻罪”里何謂“猥褻”要范圍明確得多(劉建利,2014)。照片和視頻里出現了小孩子模仿或是酷似性行為的( 哪怕是小孩子之間的性游戲)、有小孩觸摸或被觸摸性器官相關的、能性欲的那些小孩子沒穿或只穿少量衣服的,統統都算兒童。只是提供,就有可能入刑和罰款。
受《兒童公約》影響,日本在1999年制定了《買春兒童、兒童處罰法》,其中第2條第3款:
“兒童指通過能夠實現視覺再認的方法,所進行的針對下列各項所列舉的兒童形態進行記錄的照片、電磁記錄或其他媒介:
a.與以兒童為對象或兒童相互之間實施的或類似行為行為相關聯的兒童形態;
b.能夠滿足或刺激性欲的、他人觸摸兒童性器官或者是兒童觸摸他人性器官的相關的兒童的形態;
由于我國沒有單法,一般所依據的是刑法中的“制作、販賣、物品罪”,也包括了對兒童制品的。然而兩高司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未對“”加以解釋,交由行政司法機關自主裁量。一些網友感到困惑的地方往往也在這一點上,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物品?現在這些打擦邊球的圖片是不是很難達到的判定標準?
這個困惑的產生,是因為目前國內沒有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產品進行分級。這里以分級制度比較完善的美國為例,也許能幫助讀者理解,為什么兒童和的判斷標準不一樣。
美國早在1957年的Samuel Roth一案樹立了“羅斯(Roth)標準”,歷史性地為產品劃分了標準:分為物品(obscene material)和低俗物品(indecent material)兩種,通俗地說就是硬和軟的區分;內容有點小,這是受的,不然《》也會被當黃書禁掉;非常的,才不受。
標準雖簡單,實際操作時卻極為不明確。因為沒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就是當時風氣保守的一些州在執法時一刀切,以“對未成年人有害”為理由,把成年人完全能接受的、無害的物品給了。雖然不斷修修補補,但最高法的9位大從來沒在物品標準問題上達成一致。1958年在“跨洲巡回公司訴達拉斯”案中,大哈倫感嘆,13個物品案件中大們竟然有55種不同意見,“其他任何涉憲判決都難以望其項背”。
最終,在1973年物品經銷商Miller訴California一案中,最高法確立了一個判定硬的“米勒(Miller)標準”, 即:1、當代社區標準(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對一般人來說,這個作品作為整體,它的主題是否刺激性欲;2、作品是否有明顯令人反感的方式刻畫或描寫性行為;3、作品在整體上是否有文學/ 藝術/ / 科學價值(藝術作品是否會被視為,也是考量的標準)。
這標準又被稱為“三叉戟標準”,迄今未變。——除了在兒童這件事上。
米勒標準之后,很快出現了新問題。物品開始在標準第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上開始下功夫,以謀求性。隨著1970年代、小說、乃至裸舞先后化,行業不斷挑戰所謂的“硬”底線,盯上了兒童,以作為爭奪市場制高點的手段,兒童成為了物品的道具。直到1977年,絕大部分州都沒有意識到兒童的危害。
最終,1982年佛博(Ferber)案里,聯邦最高法院判定,米勒標準不再適用于兒童的判斷標準。但凡涉及兒童的材料,標準會更加嚴格。哪怕有文學藝術創作價值(米勒標準第3條),也仍然不能脫罪,不受的。換一句話來說,軟也仍然會被判定為兒童,用的原話是:“兒童物品不要求所的物品是物品(obscene material)。”(Neil C. Blond, Blond’s Constitutional Law, New York,1993,pp34-341)
這一判例,在次年催生了兒童物品法,基于對兒童成為道具的痛恨和兒童的共同關切,以400票贊成1票反對的結果通過。該法案,任何制作、銷售、持有兒童物品的做法,判處最低15年和10萬美金罰款,最高則30年。美國成為了全世界對這類犯罪的處罰最重的國家之一。
兒童物品是指描繪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的性行為(ually explicit conduct)的文字和圖像。“的性行為”分實性行為和模仿性行為。具體包括:(A)任何同性或異性之間的、包括生殖器對生殖器、口對生殖器、肛對生殖器或者口對肛;(B);(C);(D)狂或狂;(E)地展示生殖器或陰部。
舉例說,成年人穿著褲衩撅做一些性挑逗暗示動作的照片,不會被認為是“”而只是“低俗”,恐怕不能被稱為照片加以;但如果照片上是幼童在做,則有可能符合兒童的定義而被。國內的學者在呼吁分級的同時,也提出了,符合刑法“”標準的兒童,則應該按“制作、販賣、物品罪”,不符合的,則按照《未成年人保》或者針對未成年人的司釋來進行處理。(參見吳亮,2014;梁鵬,王兆同,2004)。
(以上列舉的美國判例,系梳理引用自:《美國判例:挑戰風化》,中國大學出版社,2014。)
戀童癖最大的問題在于,他的投射對象,是沒有足夠判斷力、性心理不夠成熟并處于弱勢地位的兒童。李銀河提出過“三原則”,即“自愿、、私密”,戀童癖顯然不符合。這種成年人和未成年兒童之間的關系,顯然是不對等的。
真正能稱之為病理現象的戀童癖,事實數量并沒有那么多。我們常稱呼的“戀童癖”,只是社會文化意義上的,作為一種疾病的戀童癖,目前連學術界研究都很不足。就像文化里都有稱呼行為偏差者為“病”一樣,這并不意味著對方就真的是能被診斷就醫的疾病患者。
學術界對于戀童癖存在爭議,它到底是一種性/疾病(psychiatric disorder),還是一種性取向(ual orientation)?美國病協會在2013年發布的《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里,曾經把戀童癖定義為一種“性取向”,除非這種戀童傾向到了兒童或者導致自己無法正常生活,否則不能被稱為是“疾病”。這引起了極大的,被理解為戀童癖會化,最終被改回“性癖好”(ual interest)。
糾結戀童癖到底是以上三種情形中的哪一種,就像去爭論判斷許豪杰是不是戀童癖,這一點也不重要。因為兒童品的和制作者,有很多也并不是戀童癖,只是投機的商人。
在人類歷史上,成年人對兒童的利用其實非常普遍,很長時期內不以為恥,可謂東西皆同。對兒童特別是性的和重視,常晚近的事,甚至“戀童癖”(Pedophilia)這個詞在英語中首次出現,已經是1900年以后的事情了。能追溯到最早的使用,也不過是1896年Richard von Krafft-Ebing的德語文章中。
在古希臘,男人和未成年男孩之間有一種同時是學徒和情人、靈肉一體的特殊關系(eros),如柏拉圖在《會飲篇》中所述,這種男人-男孩的組合被認為是一種高級的愛,高于成年男性之間和成年男女之間的愛,帶有“愛智慧”的教育目的。這種傳統對今天的人來說可能很難理解,因其后期慢慢脫離了教育功能,淪為成年人和男孩的利用。在中世紀拉丁語詩歌里,在文藝復興文學里伺酒的美少年Ganymede的形象中,都有大量這種關系的體現。教這種事,但力度還不如他們來得熱忱(Goodrich,1976),更不要說對女童的性和性剝削了。同樣,在中國歷史上,對兒童的性剝削和利用也曾經成為一種社會風氣,雛妓既有女童也有男童(“象姑院”即為男妓青樓),南北朝時代有梁簡文帝蕭綱著名的《孌童》詩歌稱贊“孌童嬌麗質”,張岱自稱“好美婢孌童”,一般被視為一種文人風雅。此外,日本、土耳其、阿拉伯、埃及、非洲均有成年人和兒童利用風氣的歷史記錄(Trumbach,1977)。
這絕不意味著戀童癖的行為就擁有歷史性。兒童在歷史上也曾經被當成寵物、用作童工、淪為,他們也許被愛惜和,但并不意味著有足夠的和應有的保障,更多只被視為成年人的附屬財產。戀童癖在近一百年的構建,源于概念下兒童意識的上升。現代社會的趨勢是,一方面,成年人的性越來越多,也越發寬容;另一方面則是成年人對兒童的性行為和性利用,越發被和不齒。兒童概念在近代的提出,其實是在呼喊“孩子也是人”。
由于戀童癖偏好的,往往是小于14歲年齡、性心理不夠成熟的兒童,負面影響會更大。性侵的和痛苦也會投射和在其他人身上, 研究者發現童年受性侵的男性更容易兒童(Bolen,2001; Finkelhor,1984)。也許是性別規訓女性要溫順和忍聲吞氣的緣故,童年性侵的女性人選擇了將內化和,有更大的可能陷入吸毒、情感上有自毀傾向,等等(Finkelhor, 1984; Russell, 1984)。
被豆瓣網友引發戀童癖的許豪杰在接受采訪時說的:“如果當初豆瓣(發的帖子標題)是許豪杰是個正太控,這根本就稱不上是個新聞。”那么,是不是叫做“正太控”“蘿莉控”,降維到二次元,就可以“意淫無罪”了呢?
這似乎是一個虛擬兒童的“擦邊球”。但事實上,就算是掛著萌萌的“正太控”“CP粉”名義的二次元,也從未真正地脫離過現實,否則也不會有“蘿莉/正太”的了(那么不蘿莉/正太又是什么呢?)。但現在實際情況是,引起過熱議的 “蕾力CP”也好,許豪杰的網站 “正太”也好,根本和虛擬兒童沒什么關系:因為出現和涉及的,全都是在現實中真實存在的兒童。這個鍋,二次元文化不背。
1、刺激性欲、滿足性幻想和帶來快感。比如去“正太”購買男童穿過的原味襪子,這正是性癖的一種。
2、提高兒童的性興趣。比如說發生性關系或者不配合拍攝照片的小孩,可能會被吸引,并開始覺得這些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
3、和,比如小孩不要泄露秘密,或者乖乖聽線、利用小孩的好奇心,小孩,交換信息。
5、牟利。涉嫌銷售、兒童的人,不一定就是戀童癖,只是投機商人。真正的戀童癖的利益動機要復雜一些,又能賺錢又滿足興趣當然是最好的,實在不行,錢可能也無所謂了。
國內很多父母因為對兒童缺乏足夠的認知和,特別是小男孩的父母,提到兒童性性時,理直氣壯地覺得“反正是兒子不用擔心”,往往對于在公開場合小孩身體的態度非常隨意,比如讓小男孩穿著開襠褲到處跑,在社交網絡上大曬自己孩子的裸露照片,等等。
事實上,這些按照標準是在“打擦邊球”的兒童愛好者們,他們交流、和意淫的照片視頻里,都是一個一個的、在現實中真實存在的個人,而且還是心理相對脆弱的小孩子。你愿意自己家孩子的照片在兒童社區里被買賣、評論、意淫和把玩嗎?如果你的孩子長大后,在網上無意中發現自己的照片被當成了兒童呢?更不要說其中很多兒童照片,在拍攝的過程中可能有猥褻和性侵發生。這些兒童的消費者們,其中有一些是真的會采取行動的。
這也是為什么搜集、持有兒童照片,也同樣會在國外被判重刑的原因。兒童從來就不僅僅只是一些無害的、僅供消費的圖片和影像。它的制作過程,本身就是對兒童進行性和性剝削的過程,特別是未成年人參與明顯性行為的類型,幾乎就是遭受性侵的。比如1999年荷蘭破獲歐洲最大的一起兒童案里,繳獲的上萬張圖片里,兒童最小的18個月,最大的9歲,其中包括被的圖片。
這些兒童照片,會在各種狂和戀童癖之間,通過一些隱藏、隱蔽的渠道,被買賣、評論、意淫和把玩,再經由網站默默被擴散到全球范圍,人也很難確定自己照片和視頻的制作和持有者,誰也不知道哪天這些照片會浮出水面,自己被人無意中認出來,這種和恐懼,幾乎是日復一日的心理凌遲,其伴隨的很可能會持續一生。
例如2014年在美國引起極大社會關注的Paroline案。這位出生于1990年的人Amy在歲時多次被叔父性侵并拍攝兒童照片,雖然性侵罪犯已被繩之以法,但是等2007年時,早已走出人生陰影的Amy卻發現自己被性侵的童年照片在全國甚至全世界被成千上萬人。她直接崩潰。隨著照片的擴散,Amy無法繼續自己的大學學業和生活,醫生表示她心理上的影響可能會持續一生。2009年,Amy終于找到一位明確持有自己當年照片、并且已經的兒童照片收集者,她把這位Paroline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索賠。然而,Amy的照片在犯罪者收集的150-300張兒童圖片里,只占2張。案件層層向上,驚動了、學術界和社會人士,并最終引起了對兒童圖片人賠償制度的討論。
目前,即使是虛擬兒童仍然存在爭議的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日本),兒童仍然是高壓禁區。而國內爭議很大的“蕾力CP”和許豪杰被網友經營的網站 “正太”里,涉及的都是實打實的真人兒童,而非二次元虛擬兒童。
在英國、美國這些對虛擬兒童這塊已有管制立法的國家里,對兒童虛擬制品已經具體到有“高度逼真”和“一般逼真”的劃分標準。而作為其立法兒童的依據,粗略而不完全地總結有以下幾種:1、預防論:雖然沒有真實的兒童受到,但卻可以防止對兒童性的刺激或鼓勵;2、市場論:即“沒有買賣就沒有”,制售收助長兒童市場,讓人為了牟利而兒童;3、“去敏”風險論:一方面,對虛擬兒童產品習以為常后,似乎說明社會很多人對兒童有特殊偏好,戀童癖可以借此證明自己無異于,另一方面,當戀童癖用虛擬兒童物品來對兒童進行調教引誘時,會松懈家長和兒童的心理防御,甚至會引發兒童之間追求動漫文化的從眾現象。
可悲的是,許豪杰事件后兒童的討論里,竟然還有這么多缺乏判斷力的人。如此明目張膽地進行兒童產品的交易和消費,竟然還有極高比例的網友認為這不是個問題。
雖然的國情、立法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但必須承認,我國雖然并沒有專門立法,很多只是零散見于各種行規和司釋中,但相關法律、法規也一直在更新和補充中。比如2006年《未成年人保》就加入了性侵害內容;2010年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包含了十四歲以下兒童內容的互聯網做出了;13年推出《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還有一些更為前沿的嘗試,比如2016年的浙江慈溪牽頭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效仿美國對兒童性罪者進行登記和信息公開的做法,被稱為是中國的“梅根法案”。
在打擊兒童性侵害和性剝削問題的具體執行上,其實已經有很多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和思考。比如說應該區分和考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對的不同接受程度,而不是一刀切全禁掉,等等。作為《兒童公約》決議草案的共同提案國之一,同時也是最早的締約國之一,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和信心認為,我國完全能夠在懲治兒童性剝削和性侵害的立法上,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