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性奴嫌犯曾猥褻多人 與女子玩SM自稱是癖好
深圳性奴嫌犯曾猥褻多人,據了解嫌疑人陳某之前租住的家中常有打扮艷麗的女子出入,并指陳某在此招攬女性玩SM (),其多次猥褻多人,甚至操控一些女子前往外地賺錢,是一個不擇不扣的性者。
今年6月深圳接到一封舉報信,稱有人有、非法、強制猥褻婦女等嫌疑,警方經過調查,破獲了2?28坂田性侵案,該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昨日龍崗區檢察院正式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非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四項該案件嫌疑人陳某。據介紹該案還有“前傳”,在今年2月28日之前,陳某曾猥褻過多人,他曾自己花錢跟多名女子玩SM(統指與施虐、相關的意識與行為)、發生性關系,并強調這只是他的一種癖好,只要對方自愿就不構成猥褻。構不構成猥褻不是陳某說了算的,這是要通過法律去認定的,應該怎么認定強制猥褻婦女罪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手段使婦女不能,或者對婦女采取,即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的手段來實施的。那么,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這一點,與在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