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體育去年凈利降314%未預告 董事長高繼勝吃警示函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今日公布的誠信信息顯示,萊茵達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茵體育”,000558.SZ)存在年度業績預虧公告披露不及時問題。萊茵體育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112.36萬元,同比下降314.45%,萊茵達未按規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發布業績預告。萊茵體育董事長高繼勝、財務總監高翔和董事會秘書程滄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萊茵體育及高繼勝、高翔和程滄分別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萊茵達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繼勝、高翔、程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萊茵達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繼勝、高翔、程滄: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年度業績預虧公告披露不及時問題:你公司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112.36萬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規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發布業績預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高繼勝、高翔、程滄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高繼勝、高翔和程滄分別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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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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