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 東興證券一員工收證監局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7月5日訊 福建證監局近日對東興證券明溪新大路營業部員工黃迪群出具警示函。
據悉,黃迪群在東興證券明溪新大路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為。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黃迪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迪群:
經查,你(身份證號:359001xxxxxxxxxxxx)在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新大路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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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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