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幸光內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虧損23.27萬元 被行政處罰20萬元
中國網財經7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顯示,經查明,2017年深圳市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菱股份”,股票簡稱“*ST索菱”,002766.SZ)曾試圖收購深圳市帝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顯電子”)100%股權。
貴州監管局認為,索菱股份擬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信息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15日。蕭某(索菱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肖某之弟)參與對帝顯電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該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吳幸光與蕭某電話聯系并會面,獲悉內幕信息。
中國網財經查詢發現,索菱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肖某即為肖行亦,他同時還兼任索菱股份法人代表、代理董事會秘書,持有索菱股份33.99%股份,是索菱股份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當事人吳幸光利用“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38.57萬股,買入金額1286.33萬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賣出,虧損23.27萬元。吳幸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貴州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吳幸光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如下:
索菱股份一直尋找做觸摸屏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肖某與深圳市帝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顯電子)董事長程某在洽談項目中提出并購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蕭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肖某去帝顯電子進行考察。考察完當天或第二天,蕭某向肖某匯報帝顯電子考察情況,隨后肖某將相關工作安排給索菱股份副總裁兼董秘鐘某具體負責。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開始停牌。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與程某簽訂《并購框架性協議書》,確定由索菱股份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收購對價最高不超過人民幣73,500萬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發布公告繼續停牌。
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棄對帝顯電子的收購。
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復牌。
索菱股份擬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信息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15日。蕭某參與對帝顯電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該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當事人吳幸光涉嫌內幕交易情況具體如下:
(一)當事人吳幸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蕭某關系密切,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存在聯絡接觸。吳幸光與蕭某是朋友關系。2017年4月22日,吳幸光與蕭某通話并會面。2017年5月9日22:57,吳幸光與蕭某通話聯系7分27秒。
(二)當事人吳幸光控制、使用“吳幸光”“吳幸宗”“陳文生”“陳歧生”證券賬戶交易“索菱股份”情況:
“吳幸光”證券賬戶:2017年5月2日買入“索菱股份”3.8萬股,成交金額128.10萬元;5月10日、11日合計買入“索菱股份”13.75萬股,成交金額460.09萬元;2017年5月12日賣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額6630元。
“吳幸宗”證券賬戶:2017年5月12日,吳幸光平安銀行賬戶理財資金贖回300萬元并轉至“吳幸宗”資金賬戶。同日,該證券賬戶買入“索菱股份”9萬股,成交金額298.6萬元。
“陳文生”證券賬戶:2017年5月11日,吳幸光平安銀行賬戶贖回理財資金250萬元,吳幸光興業銀行賬戶贖回理財資金50萬元,并轉至“陳文生”資金賬戶。2017年5月11日、12日,該證券賬戶合計買入“索菱股份”9.02萬股,成交金額300萬元。
“陳岐生”證券賬戶:2017年5月12日買入“索菱股份”3萬股,成交金額99.54萬元。
“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在交易“索菱股份”時由吳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個證券賬戶將此前買入的“索菱股份”全部賣出,共虧損23.27萬元。
(三)當事人吳幸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第一,吳幸光控制使用的“陳文生”證券賬戶2013年3月20日發生最后一筆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陸啟用。證券賬戶重新啟用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第二,吳幸光控制使用的“陳文生”證券賬戶于2017年5月11日轉入大額資金購買“索菱股份”,“吳幸宗”證券賬戶于2017年5月12日轉入大額資金購買“索菱股份”。資金變化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三,吳幸光與蕭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話并會面。2017年5月2日,“吳幸光”證券賬戶買入“索菱股份”。吳幸光與蕭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話聯絡。2017年5月10日-12日,“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繼續大舉買入“索菱股份”。買入涉案股票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四,吳幸光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索菱股份”與買入其他股票的交易習慣不同。第五,吳幸光對其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涉案股票的行為無合理解釋。第六,吳幸光在“索菱股份”復牌當日即將所有涉案股票全部賣出。綜上,吳幸光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吳幸光,男,1982年9月出生,住址: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吳幸光內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要求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吳幸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
索菱股份一直尋找做觸摸屏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肖某與深圳市帝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顯電子)董事長程某在洽談項目中提出并購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蕭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肖某去帝顯電子進行考察。考察完當天或第二天,蕭某向肖某匯報帝顯電子考察情況,隨后肖某將相關工作安排給索菱股份副總裁兼董秘鐘某具體負責。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開始停牌。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與程某簽訂《并購框架性協議書》,確定由索菱股份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收購對價最高不超過人民幣73,500萬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發布公告繼續停牌。
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棄對帝顯電子的收購。
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復牌。
索菱股份擬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信息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15日。蕭某參與對帝顯電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該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吳幸光涉嫌內幕交易情況
(一)吳幸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蕭某關系密切,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存在聯絡接觸
吳幸光與蕭某是朋友關系。2017年4月22日,吳幸光與蕭某通話并會面。2017年5月9日22:57,吳幸光與蕭某通話聯系7分27秒。
(二)吳幸光控制、使用“吳幸光”“吳幸宗”“陳文生”“陳歧生”證券賬戶交易“索菱股份”情況
“吳幸光”證券賬戶:2017年5月2日買入“索菱股份”38,000股,成交金額1,280,980.00元;5月10日、11日合計買入“索菱股份”137,500股,成交金額4,600,946.00元;2017年5月12日賣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額6,630.00元。
“吳幸宗”證券賬戶:2017年5月12日,吳幸光平安銀行賬戶理財資金贖回3,000,000元并轉至“吳幸宗”資金賬戶。同日,該證券賬戶買入“索菱股份”90,000股,成交金額2,986,009.00元。
“陳文生”證券賬戶:2017年5月11日,吳幸光平安銀行賬戶贖回理財資金2,500,000元,吳幸光興業銀行賬戶贖回理財資金500,000元,并轉至“陳文生”資金賬戶。2017年5月11日、12日,該證券賬戶合計買入“索菱股份”90,200股,成交金額3,000,043.00元。
“陳岐生”證券賬戶:2017年5月12日買入“索菱股份”30,000股,成交金額995,354.00元。
“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在交易“索菱股份”時由吳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個證券賬戶將此前買入的“索菱股份”全部賣出,共虧損232,678.66元。
(三)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第一,吳幸光控制使用的“陳文生”證券賬戶2013年3月20日發生最后一筆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陸啟用。證券賬戶重新啟用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時間基本一致。第二,吳幸光控制使用的“陳文生”證券賬戶于2017年5月11日轉入大額資金購買“索菱股份”,“吳幸宗”證券賬戶于2017年5月12日轉入大額資金購買“索菱股份”。資金變化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三,吳幸光與蕭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話并會面。2017年5月2日,“吳幸光”證券賬戶買入“索菱股份”。吳幸光與蕭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話聯絡。2017年5月10日-12日,“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繼續大舉買入“索菱股份”。買入涉案股票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四,吳幸光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索菱股份”與買入其他股票的交易習慣不同。第五,吳幸光對其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涉案股票的行為無合理解釋。第六,吳幸光在“索菱股份”復牌當日即將所有涉案股票全部賣出。綜上,吳幸光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索菱股份擬收購帝顯電子100%股權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信息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15日。蕭某參與對帝顯電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該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吳幸光與蕭某電話聯系并會面,獲悉內幕信息。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吳幸光利用“吳幸光”等4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385,700股,買入金額12,863,332.00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賣出,虧損232,678.66元。吳幸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幸光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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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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