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瑞新材上市失利:毛利率下滑合理性遭疑 中金公司保薦
中國網財經7月19日訊 證監會日前發布的《十八屆發審委2019年第84次會議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江蘇揚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瑞新材”)首發申請未獲通過。
據了解,楊瑞新材此次IPO的保薦機構是中金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劉之陽、任冠蕾;會計師事務所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是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公開資料顯示,揚瑞新材主營業務為食品飲料金屬包裝涂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三片罐涂料、二片罐涂料和易拉蓋涂料等。
此前揚瑞新材披露的招股書顯示,公司擬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計劃公開發行1200 萬股新股,募集資金5億元,將投資于“年產7萬噸功能涂料項目”。
發審委會議對揚瑞新材詢問的主要問題如下:
1、報告期發行人對第一大客戶奧瑞金銷售占比較高,2016年奧瑞金通過間接持股100%的子公司鴻輝新材受讓發行人4.9%的股份,目前奧瑞金第一大客戶中國紅牛股東中泰雙方股東因經營期限糾紛發生訴訟。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奧瑞金通過子公司鴻輝新材入股發行人的商業合理性,入股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故意規避關聯方認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發行人的業務獲取方式,羅剛因香港身份由方雪明和薛秀代持晨繼化工股權的合理性,2014年至2016年發行人通過晨繼化工/蘇州震茂將粉末涂料銷售給奧瑞金以此進入紅牛罐供應商體系的商業合理性,是否違反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風險;(3)2016年9月奧瑞金入股后不再通過晨繼化工向奧瑞金銷售粉末涂料而改為直銷模式,且入股后銷售占比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潛在糾紛;(4)報告期各期對奧瑞金銷售定價,部分產品發行人向其他客戶的銷售單價與奧瑞金差異較大原因及合理性,發行人向奧瑞金銷售紅牛罐用涂料價格高于向其他客戶銷售同類涂料產品價格的原因及合理性;(5)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與奧瑞金及原龍投資發生的大額資金拆借、商品銷售以及資產出售等事項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公允性;(6)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收購福建鼎盛境內外資產后,短期內又擬向奧瑞金拆分其中境外資產的商業合理性,前后兩次交易價格的定價依據,轉讓價格的公允性,是否涉及利益輸送;(7)截至目前中國紅牛及奧瑞金的涉訴事宜進展情況,奧瑞金涉訴事宜是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對可能的訴訟不利后果所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有效性;(8)發行人與奧瑞金報告期各期銷售占比較高且不斷提升是否符合行業經營特點,發行人與奧瑞金之間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和穩定性,是否對奧瑞金存在重大依賴,相關的應對措施,相關風險揭示是否充分;(9)發行人主要客戶2018年業績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10)對發行人、董監高、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及關聯方與奧瑞金、董監高、奧瑞金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資金往來的專項核查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陳勇曾在發行人競爭對手蘇州PPG任職十余年,2012年1月陳勇從蘇州PPG離職。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在蘇州PPG任職期間,于2006年投資設立與蘇州PPG存在相似業務的發行人前身,是否符合發行人與PPG公司的相關約定,原任職單位是否知悉并同意陳勇的投資行為;(2)2007年陳勇股份由其弟媳代持的原因及商業合理性;(3)發行人業務發展過程,與實際控制人曾任職單位是否存在相關性,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給予發行人利益,是否存在損害所任職單位利益的情形;(4)發行人核心技術的形成、發展過程,現有各項核心技術的研發人員,發行人核心競爭優勢的具體體現。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陳勇控制的眾多公司從事金屬易拉蓋、鋁片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報告期內與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同時與發行人存在客戶重疊情形。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發行人未將產業鏈上的金屬易拉蓋、鋁片加工業務整合進入發行人業務實現整體上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2)關聯方向發行人的共同客戶銷售易拉蓋等產品的定價依據;(3)山東博瑞特經營情況。向其銷售涂料價格高于其他主要客戶銷售同款涂料價格的原因;(4)報告期關聯方資金拆借的原因、履行的內部程序,對山東博瑞特的資金拆出于2017年11月才進行清償的原因,是否滿足首發相關規定。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報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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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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