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證券蘇州一營業部遭責令改正 違規銷售非自主發行金融產品
中國網財經8月1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經查,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部分員工推介或銷售非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反映出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具體如下: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
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部分員工推介或銷售非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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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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