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佳絲綢關聯交易等4宗違規 主辦券商東吳證券恐失職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近日公布的公司監管部文件《關于對江蘇華佳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司監管部發〔2019〕監管150號)顯示,經查,發現江蘇華佳絲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佳絲綢”,836823)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華佳絲綢與股東、董事控制的企業發生多筆關聯交易,均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2016年度掛牌后,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佳絲博園文化游覽管理有限公司、蘇州雅婷紡織有限公司通過借款、代墊貨款的方式,累計占用公司資金6746萬元,占2015年度期末凈資產的47.76%。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2017年度,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佳絲博園文化游覽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借款、代墊貨款的方式,累計占用公司資金9152萬元,占2016年度期末凈資產的51.07%。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2018年度,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借款的方式,占用公司資金6000萬元,占 2017年度期末凈資產的29.02%。截至2018年1月22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華佳絲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俞金鍵、吳偉英對以上關聯借款進行了審批,談金麒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部做出如下決定:
對華佳絲綢及董事長俞金鍵、財務負責人吳偉英、董事會秘書談金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俞金鍵現任華佳絲綢總經理、董事兼任董事長,同時是華佳絲綢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3011.94萬股,持股比例為60.24%。蘇州旺春德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87.86萬股,持股比例為19.76%,俞金鍵是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55%。
當事人吳偉英現任華佳絲綢財務負責人、董事、蘇州旺春德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持有蘇州旺春德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13.97%股份。當事人談金麒現任董事會秘書,在蘇州旺春德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52%。
2016年04月26日,華佳絲綢在新三板正式掛牌,總股本為5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主辦券商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吳證券,601555.SH)。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5.1條規定,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且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規定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在辦理自律監管事項中,發現相關事項不屬于自律監管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有權處理單位。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近日公布的公司監管部文件
公司監管部發〔2019〕監管150號
關于對江蘇華佳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江蘇華佳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佳絲綢”),住所地:吳江區盛澤鎮北環路1988 號。
俞金鍵,女,1980年1月出生,董事長。
吳偉英,女,1969年1月出生,財務負責人。
談金麒,男,1956年2月出生,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華佳絲綢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華佳絲綢與股東、董事控制的企業發生多筆關聯交易,均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2016年度掛牌后,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佳絲博園文化游覽管理有限公司、蘇州雅婷紡織有限公司通過借款、代墊貨款的方式,累計占用公司資金6745.67萬元,占2015年度期末凈資產的47.76%。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2017年度,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佳絲博園文化游覽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借款、代墊貨款的方式,累計占用公司資金9152.08萬元,占2016年度期末凈資產51.07%。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2018年度,江蘇華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借款的方式,占用公司資金6000萬元,占2017年度期末凈資產的29.02%。截至2018年1月22日,上述資金全部歸還。
華佳絲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俞金鍵、吳偉英對以上關聯借款進行了審批,談金麒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
條和第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華佳絲綢及董事長俞金鍵、財務負責人吳偉英、董事會秘書談金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規范公司治理,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部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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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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