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天投資7宗違規吃警示函 承諾收益挪用基金財產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號)顯示,經查,湖北證監局發現湖北新海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天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基金產品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承諾最低收益;
四、將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五、挪用基金財產;
六、部分基金產品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七、部分基金產品資料保管不當。
新海天投資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為四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五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行為六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七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湖北證監局現決定對新海天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湖北新海天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北新海天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基金產品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承諾最低收益;
四、將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五、挪用基金財產;
六、部分基金產品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七、部分基金產品資料保管不當。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為四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五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行為六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七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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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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