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益智造信披內控7宗違規 董事長曾芳勤6人吃警示函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2號)顯示,經查,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智造”,002600.SZ)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采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大宗商品貿易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領益智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領益智造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情況、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3號)顯示,當事人汪南東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貿易直接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全部7條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汪南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汪南東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采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產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4號)顯示,當事人曾芳勤作為領益智造董事長兼總經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曾芳勤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5號)顯示,當事人李曉青作為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曉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曉青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6號)顯示,當事人周戰峰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和重大合同訂立的情況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周戰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周戰峰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采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產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7號)顯示,當事人劉剛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財務總監(任期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與重大合同訂立的情況、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大宗商品貿易資金支付和預付賬款內部控制存在缺陷5條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劉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劉剛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采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產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8號)顯示,當事人梁麗作為時任領益智造董事會秘書(任期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和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3條問題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梁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梁麗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采取必要措施協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維護上市公司資金資產安全完整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領益智造存在的具體問題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開展大宗商品貿易的情況。領益智造于2014年6月開始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該業務屬領益智造新增業務,且業務規模大、銷售金額占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領益智造在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未及時披露有關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訂立情況。2016年6月1日,領益智造全資子公司江門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益磁材”)與廣州市卓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卓益”)簽訂《購銷協議》,約定江益磁材向廣州卓益采購電解銅、銅桿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廣州卓益預付8億元貨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與廣州卓益再次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將預付貨款總額調增為15億元,合同金額占領益智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2.24%。領益智造未及時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訂立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對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4億元至3.3億元。2018年2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將2017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97億元。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7年年報,公告當期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4.05億元。領益智造2017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4.23億元至6.87億元。2018年7月13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半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虧損1.59億元至盈利1.06億元。2018年8月27日,領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報,公告2018年上半年凈利潤為虧損5.81億元。領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凈利潤與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大宗商品采購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領益智造2014年6月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時,未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大宗商品采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關制度。領益智造在開展大宗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存在供應商選擇不當、采購方式不規范、授權審批不規范等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四條以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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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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