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上半年研發費400萬分紅2000萬 欲科創板募4.5億
無錫德林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林海”)將于12月9日首發申請上會,公司擬登陸上交所科創板,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上限為1487萬股,且不低于發行后總股本的25%。德林海保薦機構為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林海此次擬募集資金4.50億元,其中,2.60億元用于湖庫富營養化監控預警建設項目,9024.90萬元用于藍藻處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1.00億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營業收入分別為4809.08萬元、1.19億元、2.08億元、1.08億元;同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5764.04萬元、1.24億元、1.64億元、9210.29萬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778.16萬元、3052.34萬元、8023.70萬元、3482.14萬元;同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60.29萬元、2587.27萬元、2350.78萬元、-1783.61萬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研發費用分別為342.21萬元、626.35萬元、1092.33萬元、394.69萬元,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12%、5.28%、5.26%、3.67%。
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德林海員工人數為261人,其中,研發人員為24人。但招股書顯示,公司研發人員中,有5人同時也屬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員,另有1人同時也屬于公司銷售人員。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銷售費用分別為3.91萬元、73.31萬元、97.87萬元、63.74萬元;占營業收入比重分別為0.08%、0.62%、0.47%、0.59%。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毛利率分別為41.36%、56.70%、57.29%、49.60%;行業均值分別為40.90%、39.69%、34.49%、35.45%。
德林海2017年至2019年1-6月毛利率均領先同行業可比公司數據。德林海同行業可比公司分別為博世科、中環環保、巴安水務、維爾利、邦源環保。
2016年至2019年1-6月,博世科毛利率分別為27.19%、28.88%、28.52%、29.71%;中環環保毛利率分別為48.27%、39.70%、31.18%、31.58%;巴安水務毛利率分別為33.72%、44.14%、33.22%、35.91%;維爾利毛利率分別為37.18%、31.75%、32.55%、32.71%;邦源環保毛利率分別為58.15%、53.95%、46.95%、47.34%。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4662.78萬元、1.10億元、1.25億元、1.84億元;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為0.95次、1.52次、1.77次、0.70次。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應收賬款賬面余額分別為4806.37萬元、1.14億元、1.29億元、1.91億元;占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99.94%、95.95%、62.24%、177.48%。
招股書顯示,德林海2018年、2019年1-6月分別進行利潤分配金額為1000.00萬元、2007.00萬元,同期經營現金流凈額分別為2350.78萬元、-1783.61萬元。
據財經網報道,在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不高、募投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的情況下,為何要進行大筆現金分紅?德林海回復稱,兩次分紅系股東為補充自身流動性而做出之安排。
根據招股書,德林海5%以上的4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胡明明、陳虹、顧偉、周新穎,合計持股達到80.27%。其中公司實控人胡明明所占股份為51.57%,是上述兩筆現金分紅的最大受益人。
此外,2017年胡明明曾為激勵公司重要管理人員計提了1080萬元的股份支付金額,這位重要管理人員叫胡云海,與胡明明系堂兄弟關系。進公司不滿一年,胡云海便平步青云甚至拿到股權激勵,德林海表示,稱胡云海擁有高級經濟師職稱與十余年的管理經驗,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激勵機制。但招股書顯示,胡云海雖有高級經濟師職稱,但其“十余年的管理經驗”則主要來自于任職云南省第一監獄。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德林海,截至發稿,采訪郵件暫未收到回復。
藍藻治理公司擬科創板上市
德林海主要從事以湖庫藍藻水華災害應急處置以及藍藻水華的預防和控制為重點的藍藻治理業務,具體包括根據湖庫藍藻治理的政府二元公共需求,開發、銷售一體化、成套化藍藻治理先進整裝技術裝備以及提供藻水分離站等藍藻治理技術裝備的專業化運行維護服務。
德林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胡明明,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
德林海此次擬登陸上交所科創板,公開發行股票上限為1487萬股,且不低于發行后總股本的25%,保薦機構為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林海此次擬募集資金4.50億元,將用于下列用途:
1.湖庫富營養化監控預警建設項目,投資預算2.60億元,擬使用募集資金數額2.60億元;2.藍藻處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投資預算9024.90萬元,擬使用募集資金數額9024.90萬元;3.補充流動資金,投資預算1.00億元,擬使用募集資金數額1.00億元。
經營現金流凈額三年一期不敵凈利潤 2019年上半年為負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營業收入分別為4809.08萬元、1.19億元、2.08億元、1.08億元;同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5764.04萬元、1.24億元、1.64億元、9210.29萬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778.16萬元、3052.34萬元、8023.70萬元、3482.14萬元;同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60.29萬元、2587.27萬元、2350.78萬元、-1783.61萬元。
2019年上半年研發費用395萬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研發費用分別為342.21萬元、626.35萬元、1092.33萬元、394.69萬元,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12%、5.28%、5.26%、3.67%。
德林海研發費用中,人員費分別為154.70萬元、273.77萬元、436.35萬元、197.41萬元,占比分別為45.21%、43.71%、39.95%、50.02%。
多名研發人員同時身兼行政、銷售人員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員工人數分別為101人、148人、221人、261人。
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德林海共有研發人員24人。但招股書顯示,公司研發人員中,有5人同時也屬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員,另有1人同時也屬于公司銷售人員。
2019上半年銷售費用64萬元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銷售費用分別為3.91萬元、73.31萬元、97.87萬元、63.74萬元;占營業收入比重分別為0.08%、0.62%、0.47%、0.59%。
德林海表示,2017 年及以前年度公司未單獨設立銷售部門。公司的產品與項目需根據不同的地域環境和水質狀況獨立設計,研發設計過程需要與客戶不斷溝通反饋。
2017年以前,公司主要銷售職能由研發中心主導。因為公司業務主要集中在太湖和巢湖,研發中心憑借多年在該等地區的藍藻治理經驗,對地域環境和水文狀況較為熟悉,公司雖然未設立銷售部門,但憑借研發中心已經可以滿足公司銷售職能。
隨著公司業務不斷開展,需要拓展新的湖庫藍藻治理水域,2018年公司設立了市場開發中心進一步提升營銷推廣能力。
毛利率領先同行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毛利率分別為41.36%、56.70%、57.29%、49.60%;行業均值分別為40.90%、39.69%、34.49%、35.45%。
德林海毛利率2017年至2019年1-6月均領先同行業可比公司數據。德林海同行業可比公司分別為博世科、中環環保、巴安水務、維爾利、邦源環保。
2016年至2019年1-6月,博世科毛利率分別為27.19%、28.88%、28.52%、29.71%;中環環保毛利率分別為48.27%、39.70%、31.18%、31.58%;巴安水務毛利率分別為33.72%、44.14%、33.22%、35.91%;維爾利毛利率分別為37.18%、31.75%、32.55%、32.71%;邦源環保毛利率分別為58.15%、53.95%、46.95%、47.34%。
上交所對德林海共3輪問詢中,均對德林海毛利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提出了問詢,要求公司說明毛利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原因、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不相符的原因等問題。
2019年上半年應收賬款余額近2億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4662.78萬元、1.10億元、1.25億元、1.84億元;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為0.95次、1.52次、1.77次、0.70次,應收賬款周轉率較低。
2016年至2019年1-6月,德林海應收賬款賬面余額分別為4806.37萬元、1.14億元、1.29億元、1.91億元;占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99.94%、95.95%、62.24%、177.48%。
德林海表示,公司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余額較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公司主要客戶通常在上半年制定采購藍藻治理技術裝備集成項目計劃,在下半年根據裝備集成交付過程驗收、結算部分款項,導致下半年收入確認較為集中;二是一般根據合同約定,客戶于專項決算審計后對合同尾款進行結算,因主要客戶為政府相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需歷經嚴格的驗收、專項決算審計及資金審批流程,并待相應專項資金到位后才能支付款項,導致公司跨年的應收賬款較多。
未來,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應收賬款余額有可能繼續上升,面臨的應收賬款回收壓力相應有所增加,存在不能及時回收的風險。
大筆分紅3000萬元 公司稱股東補充自身流動性
招股書顯示,德林海2018年、2019年1-6月分別進行利潤分配金額為1000.00萬元、2007.00萬元,同期經營現金流凈額分別為2350.78萬元、-1783.61萬元。
據財經網報道,在公司急需募資的情況下,德林海仍要“大手筆”分紅,此舉令人頗為不解。
根據招股書的記錄,德林海在2018年有一筆1000萬元的現金分紅。此外,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披露,2019年4月5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1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同意公司向全體股東分紅2007萬元,即每股現金分紅0.45元。也就是說,2018年度有兩筆現金分紅,總額達到3007萬元。相比之下,德林海2018年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為2350.78萬元。
在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不高、募投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的情況下,為何要進行大筆現金分紅?面對財經網的提問,德林海回復稱,兩次分紅系股東為補充自身流動性而做出之安排。
根據招股書,德林海5%以上的4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胡明明、陳虹、顧偉、周新穎,合計持股達到80.27%。其中公司實控人胡明明所占股份為51.57%,是上述兩筆現金分紅的最大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胡明明曾為激勵公司重要管理人員計提了1080萬元的股份支付金額,這位重要管理人員叫胡云海,與胡明明系堂兄弟關系。
2017年9月27日,德林海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聘任胡云海為公司副總經理。同年12月16日,德林海召開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同意胡明明將其持有公司2%的股權共計40萬股的股份轉讓給胡云海,轉讓價格按照人民幣3元/股計算,共計120萬元,并于此后對其實施了股權激勵。
德林海告訴財經網,為激勵胡云海,公司根據歷史業績、當前業務發展狀況及未來的盈利預期等因素,基于公司2017年度的扣非后凈利潤3980.51萬元作為參考估價指標,按照30元/股作為公司每股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將胡云海受讓股權的成本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總計1080萬元在2017年度確認為股份支付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1080萬元。
進公司不滿一年,胡云海便平步青云甚至拿到股權激勵,讓人不免好奇公司究竟作何考慮。
德林海回復財經網,稱胡云海擁有高級經濟師職稱與十余年的管理經驗,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激勵機制,形成良好均衡的價值分配效果,以保證公司業績提升,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公司控股股東胡明明施行了本次股權激勵計劃。
不過,財經網卻從招股書中了解到,胡云海雖有高級經濟師職稱,但其“十余年的管理經驗”則主要來自于任職云南省第一監獄。
工程師強奸罪被抓
裁判文書網2016年10月20日發布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德林海前身“無錫德林海藻水分離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馮某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裁判文書顯示,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強奸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蘇0291刑初13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馮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后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16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馮某為滿足個人性欲,通過網絡以招聘生活助理并保證不發生性關系為由誘騙被害人徐某見面。在遭到徐某拒絕后,被告人馮某又以將短信聊天記錄公布到徐某上課的地方相威脅,迫使徐某同意見面。當天13時許,被告人馮某將徐某誘騙至本市新吳區新華路5號欣荷大酒店8522號房間,在徐某明確拒絕并反抗的情況下,采用言語欺騙、威脅的方法,強行脫掉徐某的衣褲并撫摸、親吻徐某的胸部、陰部以及身體其他部位,欲與徐某發生性關系,后因其個人生理原因而未得逞。當天15時30分許,被害人徐某在欣荷大酒店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報警,后民警至該酒店8522號房間將被告人馮某抓獲。被告人馮某歸案后,未認罪,但在庭審中當庭自愿認罪。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黃某、聶某、薛某的證言筆錄,手機通話記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旅客詳細信息、無錫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門診病歷,被告人馮某對被害人、作案地點的辨認,公安機關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和情況說明,被告人馮某的身份資料及被告人馮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馮某強奸未成年被害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二年。
上訴人馮某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1.案件偵查階段其在派出所被訊問時,受到語言威脅,并被刑訊逼供;2.案件偵查階段其在看守所被訊問的筆錄,除2016年3月1日的訊問筆錄外,其余筆錄為受到強迫而簽字;3.被害人徐某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其不構成強奸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無罪。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后的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維持原判。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馮某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的方式強行與未成年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確已構成強奸罪。上訴人馮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關于上訴人馮某提出的上訴理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現無證據能夠證明公安機關在審訊過程中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理由:上訴人馮某未提出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的相關線索或材料;上訴人馮某在公安機關所作有罪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像在卷佐證,該錄像中馮某神情自然,供述自然流暢,意思表達明確;③上訴人馮某的供述筆錄均有其本人的簽字捺印,并書寫“筆錄看過,無誤”字樣予以確認,筆錄中亦存在其本人修改的多處筆跡。2.上訴人馮某關于其采用言語脅迫的方式強行與被害人徐某發生性關系的供述,得到被害人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黃某、聶某的證言筆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旅客詳細信息等證據的印證,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上訴人馮某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法律特征。故上訴人馮某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的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應予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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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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