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營收 隱瞞環保處罰 高管被刑拘披露不準確 輝豐股份"三宗罪"坐實
經過一年多時間的立案調查,證監會針對輝豐股份的信披違規有了結果。輝豐股份12月3日晚發布公告,公司于12月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輝豐股份涉及虛增營收、隱瞞環保處罰、高管被刑拘披露不準確等三項信披違規事項。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輝豐股份全資子公司輝豐石化在2016年和2017年多個定期報告中虛增收入。此外,輝豐股份4家子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涉及環保違法行為,被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公司相關定期報告對此閉口不談。
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董事長仲漢根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涉事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至20萬元之間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證券報曾于去年連續獨家跟蹤報道輝豐股份。去年2月29日,刊發題為《子公司科菲特銷售虛增,利益被侵占?輝豐股份深陷“羅生門”》的深度報道,圍繞科菲特虛增銷售的情況,呈現輝豐股份與科菲特創始人之間的爭端。去年3月29日刊發題為《控股子公司偷排廢水被關停輝豐股份深陷環保泥淖》的深度報道,獨家報道了輝豐股份子公司華通化學被關停系因被查到偷排廢水,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及高管周海威亦被帶走協助調查。此外還援引信源指出,生態環境部環保督查組在輝豐股份的華豐工業園廠區的3號車間內開挖尋找違反環保法規的證據,已經挖出部分廢渣進行送檢。輝豐股份已有中層管理人員被帶走協助調查。
虛增營收和成本
公告顯示,經查,裕華能源(廈門)有限公司、富華(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裕華能源控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裕華石油”)三家公司為林某某實際控制。其中,裕華石油與華東(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簡稱“華東石油”)在辦公地址、工作人員、銀行賬戶聯系人、銀行轉賬相關信息等方面存在諸多混同或關聯,可以認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與華東石油存在密切關系。
輝豐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簡稱“輝豐石化”)自2016年7月起,開始與華東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開展成品油購銷貿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輝豐石化向華東石油采購,而后銷售給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業務初始階段,也存在少量由輝豐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購再銷售給華東石油的情況。
上述購銷貿易中,輝豐石化不進行貨物的交收檢驗,同時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輝豐石化與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沒有類似的銷售模式。林某某承認,其控制的公司與其他采購方沒有類似賬期的安排,輝豐石化為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的做法,目的是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幫助其解決資金緊缺的問題。
江蘇證監局認為,輝豐石化上述購銷貿易,在關系密切、具備直接進行業務往來條件的公司之間進行,其作為中間方缺乏介入購銷貿易的必要性,本質上具有資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認定上述購銷貿易缺乏商業實質,輝豐石化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行為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3.01億元,虛增營業成本3億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6億元,虛增營業成本6.78億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5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億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9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億元。
中國證券報記者追溯輝豐股份年報發現,輝豐石化虛增收入對母公司業績產生積極作用。輝豐石化2016年實現營收27.16億元,2017年上半年,輝豐石化實現營收40.36億元。輝豐股份上半年營收同比增長212.45%,公司稱主要歸功于輝豐石化貿易增加所致。而在2017年年報,輝豐股份稱營收增長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輝豐石化油品、化學品貿易業務增加。
環保事項披露不實
公告顯示,經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間,鹽城市環保局、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連云港市灌南縣環保局等主管部門,陸續向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江蘇科菲特生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菲特”)、
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簡稱“華通化學”)、連云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致誠化工”)、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計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述公司環保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的環保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生態環境部通報鹽城市輝豐公司嚴重環境污染及當地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不力問題專項督察情況》,通報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科菲特、華通化學、致誠化工、鹽城明進納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涵蓋2016年、2017年上半年。
江蘇證監局表示,上述事實表明輝豐股份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報告期內多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的環境違法問題,但仍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中披露“公司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文明生產、達標排放,不存在重大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安全問題”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高管被刑拘披露不準確
公告顯示,經查,2018年3月29日,輝豐股份獲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該信息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臨時公告的重大事件。而當日,輝豐股份發布《關于媒體報道的澄清說明公告》,披露“因環保部門進行環保檢查,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及環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調查之中”的信息。
江蘇證監局指出,輝豐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形。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和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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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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