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債券市場違約已進入常態化階段,違約規模仍處歷史高位
“近年來,人民銀行牽頭的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在建立健全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果。”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國強12月24日在審理債權糾紛座談會上指出,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是當前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風險攻堅戰的迫切要求,這其中,司法保障是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的重要支撐。
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鄒瀾在會上表示,為確保債券市場融資功能發揮,穩定市場預期,人民銀行將繼續實施好穩健中性貨幣政策,也會繼續加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實施力度,推動支持工具進一步增量擴面、惠及更多民營企業,穩定債券市場融資功能。
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短板”日益突顯
“我國債券市場取得了長足發展,市場規模穩步擴大,市場結構不斷優化,在支持宏觀調控、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劉國強介紹稱,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國債券市場規模已經接近100萬億元,是全球第二大債券市場;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規模超過20萬億元,也居世界第二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債券市場違約的常態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短板”日益突顯,成為制約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痛點。進入2019年,債券違約勢頭整體趨緩,前期違約風險無序擴散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違約規模仍處于歷史高位,債券違約開始進入常態化階段。
鄒瀾表示,總體上,我國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并不算高但也要認識到,我國債券市場違約已逐步進入常態化階段,邊際違約率增速較快。
“違約債券處置效率偏低,處置效果有待提高。”鄒瀾介紹稱,目前債券違約處置的周期較長,一些債券在違約后歷經數年始終無法完成處置。處置效率不高反過來挫傷了投資人的積極性,加大一級市場發行困難,加大了投資人對中低資質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債券的規避情緒,引發連鎖反應。
鄒瀾還指出,債券違約處置的效率有待提升。我國缺乏違約債券處置的專業機構。目前仍是由投資人直接參與違約處置,不僅耗費投資人大量時間和精力,而且專業化程度較低也影響了處置效率,使其風險偏好降低。
劉國強強調,要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短板”,推動市場出清,修復市場信心,維護市場秩序,更好發揮債券市場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和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和金融的良性循環。
提升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法治化水平
在債券違約風險防范化解的過程中,相關違約糾紛案件依法、有序處置非常重要。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會上表示,由于債券違約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責任主體多元,其利益訴求也各不相同,僅僅依靠行政手段難以有效解決問題,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通過暢通法制化渠道,形成糾紛化解能力。
“要提升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法治化水平。”劉國強介紹稱,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相關單位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經驗做法并進行了推廣。
據劉國強介紹,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正在聯合起草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的有關文件,人民銀行也在指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制定的受托管理人業務指引、持有人會議規程等也將于近日正式發布。
“但些制度還不夠完善,迫切需要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聯席機制作為工作重點加以推進。”劉國強指出。
劉國強認為,在債券違約處置中注重公平原則。
一是債權人之間的公平。要處理好集體決策機制與單個持有人之間的關系,依法保障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平等受償權;另外,也應當注意對債券持有人、貸款人等不同種類債權人的公平保護。
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公平。尊重契約精神,“雙方盡責、風險自擔”,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平等理性地處理合同關系,同時要利用好破產重整制度的積極拯救功能,完善庭外重組和庭內重整的銜接機制。
三是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實踐中,一些發行人企業為維護股東權益,通過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資產、違法擔保、放棄到期債權等方式惡意逃廢債,在這方面,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統一執法,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對惡意逃廢債的認定,加大打擊力度。
構建多層次違約糾紛化解機制
完善庭外重組方式,構建多層級的違約糾紛解決機制至關重要。劉國強表示,目前,債券展期、違約債券交易等市場化處置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下一步,要繼續做好豐富市場化處置方式、健全處置配套制度、完善違約債券交易機制等方面的工作。
“我們也希望與司法部門一起,積極探索設立違約債券調解機構,引入行業調解,提高庭外重組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運用好仲裁制度,形成非訴訟方式與訴訟方式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多層次債券違約糾紛化解機制。”劉國強說。
鄒瀾也建議,要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債券違約市場化處置規則,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持有人、發行人庭外快速和解機制,推動違約債券庭外重組的規范開展。同時,還要加快違約債券投資市場建設,積極培育違約債券的合格投資人隊伍,鼓勵支持各類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和專業化國際投人積極參與違約債券處置。
此外,劉國強指出,從目前違約處置案例看,絕大部分都是違約后的處置,忽視了違約前的風險識別與防范。下一步要健全違約前的風險防范與處置機制,強化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時也要督促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銷商盡職履責,使債券持有人能夠及時準確地評估債券的風險狀況,實現債券違約風險的早發現,早識別和早處置。 (原題為《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在關注什么?人民銀行等正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
馬玲/中國金融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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