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十年 元征科技再次因申報與實際不符被深圳海關處罰
時隔十年,元征科技再次因申報與實際不相符,被深圳海關處罰。
2019年11月8日,深圳海關披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緝決字〔2019〕0139號》。
截圖源自:深圳海關
上述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05月22日,當事人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關貿通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持報關單 531620190165951468, 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1、自動駕駛系統校準儀配件:面板179千克;2、汽車故障檢測儀接頭/LAUNCH牌20個;3、電容觸摸頭30個;4、汽車故障檢測儀配件:透明鏡片60個;5、汽車故障檢測儀配件:外殼30個;6、汽車故障檢測儀500臺;7、汽車故障檢測儀102臺;8、自動駕駛系統校準儀22臺;9、自動變速箱清洗換油機18臺。
2019年05月25日,經大鵬海關查驗二科(5325820)查驗,實際出口貨物有:1、汽車故障檢測儀接頭/ROXIE牌35個;2、汽車故障檢測儀/CRP123Premium、CRP129 Premium400臺;3、汽車故障檢測儀/Gear HD、Millennium Master、Millennium TSAP Plus686臺;4、自動駕駛系統校準儀11臺;5、平板電腦/X-431Throttle(商品編碼:8471301000)10臺;6、Battery System Tester蓄電池檢測儀/BST-560(商品編碼:9030849000)140臺;7、Battery System Tester蓄電池檢測儀/BST-860(商品編碼:9030849000)420 臺;8、Calibration Tool自動駕駛系統校準儀配件:標靶(商品編碼:9031809090)38套,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86.77505萬元。
大鵬海關表示,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大鵬海關表示,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訊網注意到,其實,這并非元征科技收到的來自海關的第一起處罰。早在2009年,即上述處罰前十年,元征科技亦曾收到來自深圳海關的處罰。
元征科技于2012年2月27日在證監會官網提交的《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2009年5月8日,公司委托深圳市壹時通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下稱“皇崗海關”)申報進口冷媒加注機13臺。經皇崗海關調查,該次申報進口的產品實際為冷媒回收加注機1臺、冷媒瓶100個、方形刻度廣口瓶100個等,申報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據此,皇崗海關于2009年7月23日向公司發出《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皇關緝告字[2009]1063號),依據《中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處以公司罰款5萬元。”
據元征科技官網,元征公司成立于1992年,2002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2011年轉至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是中國最早致力于汽車診斷、檢測、養護、輪胎設備研發生產的高新科技企業之一。自行設計、開發軟件產品,在汽車檢測相關領域的技術研究上取得了較高的成就,一直致力于汽車技術領域的研究,為客戶提供汽車檢測相關的軟件設計、維護、更新及售后支持等服務。2013年公司調整發展戰略,矢志轉型成為全球車聯網核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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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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