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實現農村水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確定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
本報訊(記者殷鵬)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近日我省制定并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仍較低,大量農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出,已成為農村以及湖泊、河流富營養化等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國家和地方層面之前都沒有出臺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標準,缺乏統一技術標準規范,因此亟須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在此背景下,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科學學會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共同成立編制組。在收集相關文獻資料、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前往自貢、瀘州和涼山等10個市州進行實地調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學習,起草了《標準》初稿。隨后又召開多次專家評審會和編制座談會,積極聽取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征求了意見,最終《標準》于2019年12月9日由省政府批準印發實施。
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標準》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確定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希望通過標準的實施,實現農村水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推動美麗鄉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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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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